潍坊自贸代理记账

时间:2021年01月21日 来源:

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潍坊自贸代理记账

基本要求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3.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资质。4.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账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代理记账办理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接受**核算单位的委托。

业务承揽1.承办代理记账业务必须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账业务协议书”。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2.承接代理记账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执业纪律1.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其代理记账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2.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代理记账避免因会计人员变动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建立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积极配合乙方代理记账工作。甲方在每月30日前为乙方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包括**的使用情况、银行存款的详细情况(出示银行对账单)。如果甲方提供资料不全、票据失真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工作,从而导致工商税务处罚,由甲方负责,甲方并对提供的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2、安排专人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来单据。3、做好会计凭证传递过程中的登记和保管工作。4、及时准确将收到工商、税务部门的信件、电话等内容转交或传达乙方。5、按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的支付代理记账费用。6、为乙方派出的代理记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审批,专业正规,保障经济责任,免除企业后顾之忧。潍坊企业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避免专职会计技能单一,影响会计质量。潍坊自贸代理记账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四)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潍坊自贸代理记账

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本站不为信息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