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学习
1.对于《会计法》代理记账的宣传力度不够,造成许多小型经济组织、代理记账特别是广大的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2.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3.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4.代理记账机构潜力未充分发挥。代理记账机构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整体规模普遍较小,代理业务范围不宽。真正能提供受托单位会计核算、税收筹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会计服务的机构很少。 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业务。代理记账学习
好处首先、费用节省,享用专业团队的服务。代理记账和专职记账对比第二、运用计算机技术,效率高,低差错率。第三、**审批,专业正规,保障经济责任,免除企业后顾之忧。第四、避免因会计人员变动造成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节省了专职会计住房、社会保险开支。第五、避免专职会计技能单一,影响会计质量。第六、自身记账需要亲自填制、整理、分类、装订各类凭证;更需不时亲自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业务。而代理记账,会比较省心。 诚信代理记账机构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记账的必要性一个单位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该单位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应该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等,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该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中介机构接受**核算单位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一)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身记账需不时亲自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业务。代理记账学习
单位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在经营管理上要求高的单位,应该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学习
第十四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代理记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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